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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tken最新安卓版本|g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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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imotken最新安卓版本
  • 2024-03-07 18: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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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GDR((文章过长,建议先收藏)) - 知乎

一文了解GDR((文章过长,建议先收藏))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一文了解GDR((文章过长,建议先收藏))王森努力才有机会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不断推进以及交易制度的日趋完善,过去一年多以来,多家境内上市企业在境外交易所发行GDR进行海外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GDR机制对联通境内外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实践,可有效拓展境内上市公司境外融资渠道,提升企业国际形象及影响力,便利海外投资人参与中国市场。 一、GDR基本概念 (一)GDR定义 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GDR)是存托凭证的一种。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的可转让凭证,每份存托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境外公司(存托凭证发行人)发行的基础证券,基础证券可为境外公司的已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持有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可享有对应的基础证券权益。以股票为例,在存托凭证机制下,持有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无需直接持有或交易境外公司股票,即可对境外公司进行投资,同时可享有对应的基础证券权益,如分红派息、资本收益、投票表决等。本文中GDR发行指A股上市公司以其上市公司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GDR的情况。 (二)发展历程 2018年10月,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证监会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标志着上交所与伦交所的互联互通机制(即“沪伦通机制”)正式建立。按照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即“东向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可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即“西向业务”)。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两地市场得以实现互联互通。2019年6月,华泰证券GDR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单沪伦通项目正式落地。 2022年2月,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对前期制度进行修订,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将沪伦通机制扩容为“中欧通”。本次扩容后,GDR发行主体从上交所上市公司拓展至深交所上市公司,发行目的地从英国市场拓展至瑞士、德国。2023年2月17日,在全面实行注册制背景下,证监会对存托凭证相关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等系列新规,深交所和上交所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业务定位、发行规则等进行细化,更好引导GDR融资健康持续发展。 2023年5月16日晚,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GDR新规”),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及实施安排进行了细化。 为了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落实《GDR指引》相关要求,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衔接,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6月2日至6月9日对修订原2022年发布的《GDR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结合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7月18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定位 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GDR新规对境内上市公司提出了具有一定市值规模与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要求,并强调募投方向提出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GDR新规要求发行人履行发行GDR决策程序时,应当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其是否符合GDR定位。 这是证监会首次对A股公司境外发行GDR提出市值要求。此前,对于发行人的市值要求取决于境外交易所;GDR新规出台后,A股上市公司需要同时遵守境内监管要求,以及境外交易所关于市值的要求;不过GDR新规并未明确划定市值规模的具体标准,预计后续监管可能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落实其对于市值规模的要求。 企业发行GDR,意味着在继续遵守境内监管规则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遵守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具备较高的规范运作水平的企业,方能更好地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规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GDR新规发布前,对于发行GDR的行业并无特殊规定;从已经发行GDR的案例来看,包括了半导体、医疗保健、锂电等新兴行业,同时还有消费、金融等行业。而根据新规,A股公司的GDR募投方向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并且用于满足企业的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我们理解,新规对于募投方向的定位,体现出监管对于GDR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高度关注,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方面,并要求企业具有切实的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 二、《GDR暂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的市值标准 《GDR指引》提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GDR募集资金。本次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申请其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上市公司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该标准与境外上市公司发行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在A股上市的市值标准一致。 (二)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除上述市值标准外,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在交易所上市满1年,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组上市完成后满1年;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中国证监会监管要求一致,本次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亦将GDR对应的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认定为一次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行为,其于境内发行上市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此外,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应以境内上市或重组上市满1年为前提,相对于一般的A股再融资提出了更严格的上市时间要求。 (三)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安排 《GDR暂行办法》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等,适用相应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在申请程序方面,《GDR指引》仅规定境内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GDR暂行办法》的修订,对《GDR指引》发布后,如何“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予以明确,即从申请受理、审核、报送注册、会后事项等股票发行的全流程,适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程序,解答了实践中最为关注的程序问题。 (四)完善GDR境外发行上市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 根据《GDR暂行办法》,除上市公司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申请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在下列时点及时披露GDR发行进展情况:向境外有权机构提交GDR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但依照境外监管规定采用非公开方式申请的除外;境外有权机构就GDR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结果;GDR发行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备案;GDR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账;上市公司中止或者终止GDR发行上市;其他重要进展情况。 结合征求意见期间的反馈意见,正式发布的《GDR暂行办法》不要求上市公司对GDR发行上市境外市场审核受理、问询及回复环节进行信息披露,减轻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压力,与过往GDR发行上市实践情况基本一致,符合市场预期。 三、相关工作衔接安排 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2023年7月18日)起实施,《GDR暂行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发行GDR的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申请衔接安排如下: 上交所上市公司2023年7月18日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GDR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的,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有效期满但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或已在境外提交GDR发行上市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向交易所提交GDR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申请。 深交所上市公司2023年3月31日前,已在境外提交GDR发行上市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向交易所提交GDR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申请。 结语 《GDR指引》发布后,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的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应同时适用A股向特定对象发行上市申请程序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申请程序要求更为复杂,由于部分程序事项及发行条件尚待交易所进一步明确,近期A股上市公司公告拟申请GDR发行的数量相对减少。本次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修订后《GDR暂行办法》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相信会有更多的符合GDR定位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GDR募集资金,布局海外,融入全球化发展。 四、附件-发行GDR材料要求 (一)境外发行GDR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材料要求 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涉及新增基础股票的,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由保荐人(我们理解此处的保荐人指的是负责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注册的境内保荐人)报送新增基础股票的注册申请材料。对于备案申请材料,应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且在新增基础股票注册申请时已提交的材料或已说明的事项,备案材料中无需重复提交或说明。 01备案材料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 02备案报告的主要对比如下表所示: 03境内专项法律意见书主要对比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述备案材料的对比可以发现,发行GDR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备案材料与非GDR境外上市项目的备案材料相比,有所简化,我们理解主要是因为大部分备案材料或涉及的内容均在境内上市公司IPO申报文件、上市公司公告、境内新增基础股票涉及的发行注册申请材料中已有所体现。 (二)决策程序文件要求 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编制相关文件,决议事项应包括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等,并在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全球存托凭证品种定位。论证分析报告应当结合境内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三)境内新增基础股份涉及的A股募集文件要求 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下的新增基础股份,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编制披露募集说明书,并披露跨境转换限制期满后GDR转换为A股基础股票对发行人A股股价影响等风险。 ( 四)发行情况报告要求 境内上市公司完成境外GDR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发行情况报告应当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并说明是否存在收益互换等类似协议安排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投资者延长跨境转换期限的情形。发行情况报告中关于主要股东的认定,其持股比例应当按照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存托凭证和其他方式拥有境内上市公司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的要求进行计算。发布于 2023-07-21 15:33・IP 属地浙江社论​赞同 7​​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GDR的作用 - 知乎

上市公司发行GDR的作用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上市公司发行GDR的作用价值投资看人性上市公司发行GDR的作用 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是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的代表境外公司有价证券权益的可转让凭证,每份DR代表一定数量的境外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通常为股票)。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发行GDR有以下几个作用: 实现股票的境外流通。通过发行GDR,A股上市公司可以在基础股票仍留在境内的前提下,使代表其股票收益所有权的GDR在英国流通。 拓宽融资渠道,募集境外资金,吸引海外优质战略投资者。A股上市公司通过在伦交所发行GDR募集资金,可以为其业务布局英国甚至欧洲市场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而优质的战略投资者也可以为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供良好助力。 提升国际知名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走出国门,拓展海外市场,在境外发行GDR可以很好地提升公司在国际市场的参与度与知名度。 GDR与A股跨境转换及其意义 华泰证券是我国A股上市公司,出于国际化战略以及融资等目的在境外发行证券。由于华泰证券以境内机构作为发行主体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直接发行股票较为困难,因此华泰证券选择在伦交所发行GDR来实现获得境外融资以及股票在境外流通的目的。 华泰证券GDR在伦交所上市交易后,英国的投资者可以在伦交所买入华泰证券GDR以间接投资华泰证券A股股票,享受股价上升、股票分红等收益。而GDR与A股股票的跨境转换则由英国跨境转换机构承担,在华泰证券首次发行GDR的兑回限制期满后,也就是10月17日后,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注销华泰证券GDR同时卖出华泰证券A股股票(GDR的“兑回”),或买入华泰证券A股股票生成新的GDR(GDR的“生成”)来完成GDR与A股股票的跨境转换。 GDR与A股的跨境转换机制,确保了在不改变基础股票股本结构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充分自主调节GDR供需,其带来的套利空间还可以促进GDR与基础股票的价格联动,缩小价格差异,从而真正实现两个市场的“联通”。股票交易佣金优惠,期货交易佣金优惠,期权,两融,港股通亦是如此 要是想学习缠论或者价值投资的都可以的发布于 2020-05-14 09:48上市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美国上市公司​赞同 19​​3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GDR是什么? - 知乎

GDR是什么?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金融证券投资GDR是什么?关注者7被浏览55,539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2 个回答默认排序不落的太阳​ 关注GDR就是全球存托凭证的意思。是指以A股为基础在超过一个国家以上的地方发行有价证券。目前上交所和伦敦交易所联合上线了“沪伦通”,沪伦通下的GDR是由存托人签发、以沪市A股为基础在英国发行、代表中国境内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即英国投资者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购买中国上市的股票。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参与GDR的资金门槛很高,要求满足: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市值达300万以上,没有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购买CDR战略基金,而CDR战略基金可直接购买GDR。DR的本质是通过存托银行将境外公司发行的股票转换成可以在境内市场交易的可转让凭证,让投资者能够以本地市场的规则对另一个市场的股票进行交易。而沪伦通的推出,使A股进入国际化有着积极作用。小白投资股票,免费送你一个《股票实战训练课》发布于 2021-07-12 11:16​赞同 8​​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Amy19900815​ 关注全球存托凭证发布于 2020-02-09 22:18​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新规落地,境内上市公司GDR发行影响几何? - 知乎

新规落地,境内上市公司GDR发行影响几何?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新规落地,境内上市公司GDR发行影响几何?信公小安小安,让董办工作更安心5月16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份的存托凭证(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即“GDR”)行为,明确了发行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及实施安排等。可登录信公小安查询法规内容1 《指引》规定内容定位:证监会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指引》相关规定总结如下:2 《指引》关注要点分析增加交易所审核程序:《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由此前证监会核准改为注册,增加了交易所审核流程。一方面,在全面注册制下,交易所全面负责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监管机构的职能转换也应该延伸至GDR发行;另一方面,全面实施注册制后,各板块之间的定位差异更加明显,各板块上市公司的差异性也要求交易所介入GDR发行审核中,有助于提升GDR发行效率。发行间隔优势不在:《指引》发布前,GDR发行并未有发行间隔的要求,此次明确参照增发、配股等的发行间隔规定(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此规定可能降低企业发行GDR的动力。穿透实际认购对象:《指引》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完成境外GDR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情况报告,发行情况报告应当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并说明是否存在收益互换等类似协议安排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投资者延长跨境转换期限的情形。此规定旨在限制企业发行GDR后实质是境内主体在购买GDR从而赚取GDR与A股之间差价等情形。材料公开发行标准:《指引》中要求的“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报送”来看,监管部门按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标准,可见加强了对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此外,《指引》明确加强信息披露,对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材料、发行情况报告提出明确要求,这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发行GDR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 全球存托凭证是什么?全球存托凭证(GDR),亦称“国际存托凭证”,是存托凭证(DR)的一种。在全球公开发行,可在两个或更多金融市场上交易的股票或债券。发行GDR可以拓宽公司的境外融资渠道,为公司一次性募集较大规模的外币资金,从而为开展境外项目的投资建设和并购计划提供便利。相较在国外发行和上市股票,发行GDR可克服国外投资者在股票买卖、分红派息、配股及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等方面的诸多不便。此外,企业发行GDR能够提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影响力,在境外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与业务伙伴群体中形成广告效应,为企业长远发展以及国际化战略打下坚实基础,这也是企业国际化进程的重要一步。4 境内企业发行GDR情况截至6月2日,共有25家境内上市企业获得GDR发行核准或已GDR上市。从企业规模来看,发行GDR的上市企业A股市值均在10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从上市交易所来看,共有19家境内企业在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GDR,6家在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可见瑞士证券交易所成为境内上市公司GDR发行热门选择。从时间周期来看,从申请审批至获得批复平均周期为71天自然日,其中从申请审批至受理的平均周期为9天自然日,从受理至反馈的平均周期为15天自然日。未来随着GDR发行监管趋严,发行周期可能会拉长一些。此外,还有31家境内上市公司正在推进海外发行GDR事宜,皆是市场超过百亿的企业,其中有29家拟发行地点都在瑞交所,18家处于证监会反馈阶段。5 总结境外市场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化的GDR发行有助于我国优秀的上市公司增加海外知名度,对于我国优秀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新规发布后增加了交易所审核流程,从发行人质量、融资规模与目的、认购对象披露、材料要求等全方位进行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审核流程及信息的透明化。虽然监管有所收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GDR发行的数量和周期,但核心还是为了“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业务的长期良性发展,防止“扎堆”发行GDR导致的市场风险增加。发布于 2023-06-08 09:37・IP 属地浙江上市公司发行GDRGDR上市​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