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斑美拉”传销案为何判得这么重?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广西玉林“斑美拉”传销案为何判得这么重?黎智鹏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广西玉林“斑美拉”传销案,一方面在涉传销领域,影响很大,另一方面在化妆品领域,也有不少人知道。笔者曾经旁听过一段时间,也协助过庭审活动,后来因为工作分工以及安排,就没再参与了。最近,“斑美拉”案宣判了,第一被告人余石容的重判并不令人感到惊奇,十年、十三年,其实都在法定刑范围之内,但是,余石容的其他家属也被重判,尤其是罚金,几千万几千万的罚金,当时我看了量刑的记录纸条,我还是不相信的,直到看了判决书,不得不相信了。余石容及其五名家属,罚金加起来就是1.95亿元。这是个天价啊。最低的一位就是一千五百万。我不清楚法院是怎么确定这个罚金的。一个人普普通通做小本生意,别说一千万,就是一百万,也很难赚到这个数额。他们怎么交得起这个罚金呢?当时我的第一想法是,这是彻底剥夺传销人员的经济能力,几乎等同于扫黑除恶的“打财断血”。他们也可能交得起这个罚金,那就是“东山再起”。你想想,一款产品,能够做到几十个亿,那可不是一般人。不出意外,家属对这个结果是感到很气愤的。这明摆着是抢钱的。这种传销案件的经济利益是极大的,管辖法院当地可能只有一个传销人员,但就是通过这个传销人员,当地办案机关能够把手伸到几百里甚至千里之外的组织。通过一个案件,搞了几个亿、十几个亿,那可是比做生意好。其实,这些钱都是人民群众的血汗钱,办一个案件,相当于割一波韭菜。但是,猜测归猜测,我们还是要回到法律上。尽管传销犯罪的罚金是没有定型的,但是,罚金还是反应了事情的严重性。一审法院认为“斑美拉”是个家族史企业,其他家属都是这个企业的成员,担任各部门负责人,还获得巨额资金。由此,一审法院认为这些成员都是主犯,刑期在五年以上。至于罚金为什么这么高,我觉得其中的一个因素是,“斑美拉”在短短几年内,发展速度很快,聚集了大量资金,余石容被没收上百套以上房产,几张银行卡的资金加起来就有一亿多元。赚了这么多钱,那么罚金也要高出不止一点点。资金量大,也代表着危害性大,那么就要加大经济制裁,才能从内心里打消这些人继续从事传销的想法。但是,我是不太认可一审判决的这个作法。先不讨论罪与非罪,即使是家族史传销企业,其他家属担任部门职务,不代表就一律不区分主从犯。至少,有的成员还只是领一份工资,有名无实,并不会因为是余石容的家属,就能够与余石容管理权了。我看到这个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判处缓刑的,也可以看出法院对传销的重刑主义。至于罚金,几千万的罚金,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那么容易转到的吗?首先,你要考虑到他们的经济能力,他们在服刑阶段,无法赚钱,没有缴纳罚金,减刑还受到限制,即使他们出狱了,赚了钱,还要补交罚金吗?罚金不但是罪行的体现,要与他们的获利相对应,余石容的存款和房产很多,但是,其他家属则非如此;罚金也是人性的体现,这样罚法,要真的执行到底,这些人的一辈子恐怕是毁了,下半辈子就是为国库打工。接下来,我谈一下一审判决对待“斑美拉”模式的裁判要点。一审判决认为,“斑美拉”存在层级,新加入人员需要购买一套产品,才能成为普通会员,进而成为代理商,进货价与销售价差额很大,成为代理商,要缴纳数额较大的费用,为了攫取大量利益而骗取财物的故意很明显。很多人喜欢用传统的省市县级代理商来进行比较,认为有层级不代表这就是传销,但是,类比是最坏的辩护方式之一,别人没事,不代表你也没事。其实,类似“斑美拉”这种模式与传统的省市县代理商还是不一样的,传统的代理商总不会整天想着去发展代理商吧。而且,传统的省市县级代理商一旦符合传销的要件,那就不是传统这个词语能够使其合法化了。还有的喜欢市面上这种模式的确很多,但是,其问题还是像上述一样。产品好用,不是传销的豁免理由。比如,用一支牙膏传销,牙膏很好用,但也会成为传销的道具。化妆品价格是市场行为,可以定价高一些,但是,这与层级、发展人员联系起来,就有问题了。还有有的观点称,没有被害人认为自己被骗。其实司法解释早就规定了,会员不认为自己被骗,不影响传销犯罪之构成。我的理解是,骗取财物只是客观要件,通过赚取人头费,不是什么经济创新。从整体上说,我进来是为了拿到下游人的差额,下有人进来是为了拿到下游的差额,以此类推。一旦发展会员停止了,其实没有人看重这个产品。这样的模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卖出了产品,但仍然是奔着远远高于产品实际效果的巨大差额的游戏,导致初心的变质。因此,上述每个要点割裂之后,让每个要点合法化,这种方式只是朴素的想法,岂不止这些要点组合起来,刚好就是“传销”了。那么,使其无罪,定性为“团队计酬”比较合适,即这种模式不是为了发展人员,而是为了销售产品,计酬根据是建立在销售业绩之上。估计最不服气的还是当事人,我们就是卖产品的,不可能是传销。这一点当然也不会成功,你说是团队计酬,但是法院说这就是以拉人头为目的。当国家立法没有标准,我们自己的标准也无法取得司法机关的信任,就很难说这就是团队计酬的标准了。那么,这又延伸出来一个问题,“团队计酬”是个好东西吗?至少,在中国,团队计酬也是要受到禁止的。不要报什么幻想,以为搞搞团队计酬,小规模的话,就不会有事,当你一旦发展起来,就要想着以后会不会面临风险。这时候,怎么规避计酬层级,多少层级才不违背规定,其实,我自己觉得这是很难合规的。只要你的模式是伴随着拉人头,传销就是达摩克里斯之剑。换言之,“拉人头”“设置层级”“赚取点差价”,这就是传销了。这不是什么悲观的想法,而是在政策本来没界定清楚的情况下,你想杀出一条血路,恐怕是会把自己当成祭品了。要记住,我们这个国家,是痛恨传销的。作者简介:黎智鹏,律师。发布于 2020-08-21 18:23传销法律广西赞同 810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广西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 涉案超43亿19名主犯获刑_新闻频道_央视网(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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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 涉案超43亿19名主犯获刑
来源:中新网 | 2020年08月05日 00:52
中新网 | 2020年08月05日 00:52
原标题:广西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 涉案超43亿19名主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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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 玉林中院供图
中新网玉林8月4日电 (陈榆 林浩)8月4日,涉案超43亿元人民币的“斑美拉”特大传销案,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余石容等19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总计超2.7亿元,依法没收财产约7亿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图为被告人通过网络视频接受宣判。 玉林中院供图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案发,余石容与闭何成经谋划后,在香港注册成立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申请注册“容玺”商标,推出了“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
2015年以来,余石容、闭何成以上述企业及美容产品为平台,以销售“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为由,建立加会员、拉人头、发展层级下线、限定进货量做不同等级代理、通过其上下层级购买产品提获报酬的传销模式。
对于各层级代理商的资格,斑美拉公司规定:由高到低划分为特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普通会员五个等级。新加入者购买一套美容产品(9800元)成为普通会员,要成为特级代理商到三级代理商,须交纳1,500,000元至45,000元不等来购买产品。斑美拉公司规定了三种获利方式:“零售利润”、“批发差价”、“感恩提成”。
图为法庭宣判现场。 玉林中院供图
余石容、闭何成所领导、管理的斑美拉公司及一系列有关企业,在整个传销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其家族成员余小艺、余春羽、余庭炜、秦华俊、唐铁山在传销体系中负责关键部门工作,构成了家族式经营管理的斑美拉传销体系。余石容除了给其家族成员以优厚工资报酬外,还于2018年春节期间,各赠与了余小艺、余小连、余春羽、余庭炜巨额钱财用于购房、购车等消费。
斑美拉公司在桂林的办公点,成立有财务部、报单部、客服部、核账部,在广州成立了物流部及仓库。
斑美拉公司要求各级代理商利用微信夸大宣传斑美拉产品美容效果,展示各地招商会火爆场面、高级别代理商领取巨额现金回报、出国旅游、购买房产豪车奢侈品等虚假宣传图片和视频,吸引他人加入传销。
截止2018年10月9日,余石容、闭何成的传销活动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下线共计38671人,层级24层。
法院审理认为,该团伙成员以推销商品为名,开展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已触犯刑律,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田雨棣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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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涉传销大案:“斑美拉”现象,化妆品领域产品销售之痛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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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涉传销大案:“斑美拉”现象,化妆品领域产品销售之痛
2020-03-31 15:58
来源:
华辩网
原标题:化妆品涉传销大案:“斑美拉”现象,化妆品领域产品销售之痛
“斑美拉”现象,化妆品领域产品销售之痛
——化妆品领域亚洲第一案
文 | 张元龙
涉案43亿多元的“斑美拉”涉嫌传销犯罪特大案件,于2019年10月28日始,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等19位被告人出庭受审。庭审第一天,玉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访记者、涉案当事人家属和社会人士共100多人参加了旁听。由于案件重大、疑难和复杂,法院排期预计开庭时间会在10天以上。
“斑美拉 ”公司是一家专业化妆品 销售型企业。公司总部注册在香港,在广州和广西南宁均成立有“斑美拉 ”字样的公司。公司委托广州两家老牌化妆品 生产厂家“大某美”“甲某”生产“斑美拉”化妆产品,用于销售。公司董事长余某容更有“亚洲第一素颜女神”称谓,还曾进入中央电视台对话 - 中国品牌节目。作为一家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风靡全国、红极一时、产品销售波及 29 个省市自治区的化妆品行业销售龙头型企业,为何在如此短暂时间内成了夭折、会被公安机关以传销进行查处呢?正当“斑美拉 ”公司经营事业走向高峰,公司营业额和公司会员达到较高顶值时,却被认为涉嫌传销 活动给予查处,企业关停,负责人被抓,几百名员工失业和几万名公司下属代理经销商停业与受到影响。
这种销售经营活动及“斑美拉”现象,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展开全文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正值国家网络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出现、智能手机走进千家万户,可谓步入“人手一机、随时互联”时代,而此时又是国家4G网络的广泛铺开与使用,一些新型线上运用网络作为工具的“创新”营销方式“井喷”式出现。
而在化妆品行业,又是最容易适用创新营销模式的领地。这是因为:
一方面,化妆品是女性的天然用品,“爱好之心人人皆有”,更何况是女性群体。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不断提高和变得丰富,人们对于精神生活和外在的美追求也在提高。一些女性往往把钱花在自己身上,愿意花高费购买高档化妆品,愿意到美容院一次性消费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套餐(当然,消费提供方有跟踪配套服务),并且消费的频率和次数也在增高。美容美发养生行业是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也为化妆品的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为此,广州市还举办一年一度的美博会,让美容美发养生业的供需双方参加盛会、提供平台。
二方面,化妆品领域产品价值很难估值和统一,市场定价各有千秋。根据产品种类、品质和包装、品牌程度等,打开百度搜索按套盒装有几百元、几千元、也有上万元的。市场定价,难于统一,最终参照消费者使用和体验程度、消费能力,各有千秋。所谓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如果产品不好用、起不能到好的效果,肯定难于被消费者认同与长期使用,自然也就没有了市场,如果产品好用,能起到功效,又有具备付费能力的消费群体,一套产品5888元、8888元、甚至上万元也是有的。因此,化妆品领域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其应有的价值匹配程度难以衡量,也就是化妆品价格虚高,还是等同于价值,难于判断和统一。
三方面,市场上出现了促进产品销售的各种创新方式。正是因为这几年网络上出现了一些创新销售方式,让大量企业效仿。一些运用网络作为工具、以网络为运营空间的销售方式出现,例如“三级分销”“微商销售”“消费返利”等销售方式,让很多的企业负责人和市场运营主体纷纷学习和借鉴。这些销售方式,促进了产品的销售,可以说也促使了商品的流通,但是销售方式中也搭建了人和人之间利益上的连接,计酬或返利依据有的建立在产品销售业绩之上,有的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之上,有的两者兼具、互为混同。其中,在这期间腾讯公司曾经于2016年8月份在微信平台上就整顿和叫停过“三级分销”销售产品之做法,要求运营方进行整改。
“斑美拉”公司也就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和历史特征下,借鉴和采用了“三级分销”、微商的做法,以三级计酬或返利态势,形成上、下级人员利益的连接关系。当然,根据一些媒体公开报导内容认为“斑美拉”公司下设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和消费者,共形成五级,并且,同级别发展人员购买货物还给到“感恩提成”报酬等内容。
但是,有一点,“斑美拉”公司始终围绕着一款化妆品进行销售、及计算酬劳或返利,这是无可质疑的。公司围绕着“斑美拉”化妆产品的销售进行着管理、运营、服务和结算等内容。而且,“斑美拉”公司的产品还是由正规生产产家生产,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与有商标注册,消费者使用效果明显,很有功效,有益于使用者受多人称赞的产品。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斑美拉”公司销售化妆品陷入深渊、连根端起、被指涉嫌传销犯罪呢?是什么销售关系导致涉嫌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犯罪要件呢?
我们知道,上世纪八十年代,传销活动由国外逐渐步入到了中国沿海开放发达城市。但是,这个时期,国家打击传销活动,对于轻微的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在刑法上是按非法经营罪来定罪与刑罚的。
我国将传销活动作为罪名真正写入刑法,是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将原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传销活动,改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并增入到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作为之一条款,单独作为一个罪名存在。从此后,对于传销活动入罪,就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定罪和刑事处罚。2013年11月14日,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意见里面对于传销活动的性质,作了一定的区分,同时对于打击真正的组织领导者、层级和人数、骗取财物、以及“团队计酬”问题作了细化的规定。
在这部《意见》里面,其实对于传销活动的性质作了区分,这种区分也是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传销活动的种类相对应的。
一方面,肯定了关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即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拉人头式传销,以拉入人的数量直接缴纳费用作为计酬依据。
二方面,将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也写入了传销活动之列。这是为防止变相传销。就是虽然有销售商品、服务提供,但是却将它们作为一种方式、一种“道具”获得加入资格,结合其它条款应用,也应属于传销活动。
但是,为了防止将所有的购买商品、服务提供都列为了传销活动,误伤了真正的销售商品为实,打击范围太广、幅度太大问题,《意见》在第五条单独以一条文对于“团队计酬”处理问题作了具体解释。就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将“团队计酬”活动剔除出了犯罪之列。然而,该句话后面紧接着规定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仍按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犯罪处罚”。
因此,《意见》里面对于“团队计酬”剔除了犯罪之列,但是又不彻底,开了口子,又作保留。如此,也就导致了司法实务当中传销案件惩治犯罪惯性使然,让“团队计酬”活动未得到真正重视和认真审查。甚至在实务个案中,对于有产品销售经营型传销活动在案件定性上对“团队计酬”半字不提,使得“团队计酬”之法律上定义未得到实务应有的审查辨明高度,而是将单纯“拉人头”计酬式和“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两者混同。
然而,市场上又有一些企业负责人或社会人士又或多或少的参照国家法律来融入和执行创新模式,尤其是网络上的创新活动,方便灵活,简单便捷,加上网络化的快速发展,线上实现人和人利益的连接,变得容易,而经济的发展、企业的逐利性是永恒的主题与动力,导致很多企业和社会人士为扩大销售额、促进营销采取层级和人数计酬关系密切不断涌现,前赴后继。
但是,法律上又给到了一定依据,只是这依据尚存在一定空间和幅度。而法律立法上,又不可能像我们经济生活中如此快捷,他需要考虑社会普遍适用性和广泛公正性。经济的发展总是向前的,立法却是弱带滞后的,法律不能在经济发展商业创新之前“扼杀”创新活动,本末倒置。因此,就导致了法律上的一定空间或模糊地带,让执法者也有了权力,让商业运营者也有了让商业模式遵守和变通的余地。这正是我们追求商业技术、专业精准不断深入的理念和初衷。为此,笔者对于营销领域新型商业模式创新活动,提出几点建议元素,供立法部门、执法实务、及市场运营主体定调与决策参考。
一方面,既然立法上对于传销活动是单纯“拉人头”计酬式传销还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给到了依据,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应该对于销售模式属于哪一种计酬传销形式,应当予以审查并区分,追求客观真实,还原模式面貌,达到刑法目的。
二方面,对于有产品销售“团队计酬”活动的入罪与出罪,应区分两种类型,一种销售的产品对社会有价值、能帮助到消费者,经营活动容易纠偏,纠偏后能够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作用。例如:化妆品产品、保健食品;另一种销售产品对经济发展没有太多价值,纠偏对经济发展也起不到太多促进意义商品。例如:古董、玉器、技术不够成熟的量子产品等。
三方面,市场运营主体在决策时,重考虑企业多付出、长远规划、长期运营,不要过多和过高追求一时利益、短期营利“井喷”,当资金如“潮水”帮涌现自己的时候,未必是好事。企业应及时回头看,反思运营模式,在产品研发上多投入资金,最好是引入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进行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建立企业的长远合规制度,以防止跌入到犯罪之列。
当然,我们的执法者也需要给到企业更多的耐心。对于企业有一定纠偏空间和对市场经济发展、商品流通有促进意义的,给到及时纠偏的机会,可以通过行政查处、先行调查和处罚,责令企业合规,引导企业步入到健康合法规范的运营轨道上来。
【笔者: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华夏国际传销犯罪辩护与直销(营销)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张元龙领衔团队办理了“亮碧思”“云数贸”“五行币”“阿里币”“云讯通”“人民通惠”“云联惠”等涉嫌传销领域大、要案辩护工作,在行业内首个提出了企业在营销领域“比例管控、熔断连接”刑事风险防控体系观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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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美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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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美拉是亞洲斑美拉美容養生機構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於2016年正式成立。
[1]
2019年6月24日,廣西玉林警方成功破獲一起涉案金額高達43億元、參與傳銷人數3.88萬人的特大傳銷案,亞洲斑美拉美容養生機構有限公司(下簡稱“斑美拉”公司)傳銷組織55名骨幹成員一網打盡。
[2]
中文名
斑美拉
外文名
banmeila
創立時間
2016年03月14日
所屬公司
亞洲斑美拉美容養生機構有限公司
註冊號
16123909
品牌總部
香港
目錄
1
品牌介紹
2
傳銷事件
3
商品服務
斑美拉品牌介紹
斑美拉是亞洲斑美拉美容養生機構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於2016年正式成立。
[1]
斑美拉傳銷事件
2017年底,玉林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一家名為亞洲斑美拉美容養生機構有限公司(下簡稱“斑美拉”公司)的企業,名義上是推銷美容產品,但銷售方式跟傳銷十分相似,聲稱只要成為“斑美拉”護膚品的代理,每年能賺50萬到500萬不等。2017年12月19日,玉林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對“斑美拉”公司進行立案偵查。經過大半年的不懈努力,專案組民警發現該公司經營模式具有明顯的傳銷特徵。該公司經常變化經營主體以逃避政府的監管及法律的約束,在其網站和微信平台上發佈大量虛假信息以掩人耳目,還開設有多個他人銀行賬户轉移資金。為了規避打擊,掩飾其傳銷性質和犯罪所得,該公司甚至聘用了專業律師團隊和營銷專家不斷修改其經營模式,且多次主動聯繫直銷公司掛靠,欲為自己披上合法外殼。2018年上半年,在大量證據的支撐下,專案組逐漸弄清了“斑美拉”公司基本情況。至此,摧毀“斑美拉”傳銷組織,清除這個涉及全國的社會毒瘤的時機已經成熟。2018年9月,專案組獲知:2018年10月10日,“斑美拉”公司新殼“容璽”公司開業典禮將在廣州舉行,屆時,該傳銷團伙核心成員將集中廣州。2018年 10月9日,玉林市公安局迅速組織民警共160人,分赴廣州、桂林、南寧、玉林兩省四市開展一場圍剿“斑美拉”殲滅戰。2018年 10月10日,在玉林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李莊浩指揮下,在當地警方大力支持下,專案組民警將“班美拉”傳銷組織55名骨幹成員一網打盡。從該公司總部及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別墅中查獲完整紙質、電子證據材料數十箱。同時繳獲現金146萬元,扣押法拉利、勞斯萊斯、瑪莎拉蒂等汽車13輛,電腦32台,以及用於傳銷的商品一批,凍結資金、保險、理財產品4.05億元,查封房產211套。全案共查封、扣押、凍結的資金、資產價值7億多元。2019年6月24日,廣西玉林警方向媒體通報:該市警方成功破獲一起涉案金額高達43億元、參與傳銷人數3.88萬人的特大傳銷案。
[2]
斑美拉商品服務
按摩; 修指甲; 桑拿浴服務; 化妝師服務; 保健; 芳香療法; 庭院風景佈置; 衞生設備出租; 美容院。
[1]
參考資料
1.
斑美拉
.中國商標網[引用日期2018-06-20]
2.
43億傳銷帝國覆滅記——玉林警方偵破“斑美拉”特大傳銷案
.百家號[引用日期2019-06-25]
圖集
斑美拉的概述圖(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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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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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傳銷事件
3
商品服務
百科協議 隱私協議 意見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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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超43亿,近4万人参与!“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一审宣判
涉案超43亿,近4万人参与!“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一审宣判
2020-08-05 17:50
侦查卷宗共550多卷,判决19名被告人,25名辩护律师,涉及会员3万多人,涉案金额43亿多元……“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今日一审宣判!案件回顾↓↓8月4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斑美拉”特大传销案进行一审宣判,余某容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余某羽犯数罪,何某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2.7亿多元,依法没收财产约7亿元,追缴后上缴国库。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案,被告人余某容与闭某成经谋划,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斑美拉生物医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容玺”商标,推出了“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等涉传销企业。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以上述企业为平台,以销售“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为由,建立了以加会员、拉人头、发展层级下线、限定进货量做不同等级代理、通过其上下层级购买产品获提成报酬,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对于各层级代理商的资格,斑美拉公司规定:由高到低划分为特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普通会员五个等级。新加入者购买一套美容产品(9800元)成为普通会员,要成为特级代理商到三级代理商,须交纳1,500,000元至45,000元不等来购买产品。斑美拉公司规定了三种获利方式:“零售利润”“批发差价”“感恩提成”。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所领导、管理的斑美拉公司及一系列有关企业,在整个传销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其家族成员余某艺、余某羽、余某炜、秦某俊、唐某山在传销体系中负责关键部门管理,构成了家族式经营管理的斑美拉传销体系。余某容除了给其家族成员以优厚工资报酬外,还于2018年春节期间,各赠与余某艺、余某连、余某羽、余某炜巨额钱财用于购房、购车等消费。斑美拉公司在桂林的办公点,成立有财务部、报单部、客服部、核账部,在广州成立了物流部及仓库。斑美拉公司一方面要求各级代理商利用微信夸大宣传斑美拉产品美容效果,不断展示各地招商会火爆场面,展示高级别代理商领取巨额现金回报,展示出国旅游等奖励,展示购买房产、豪车、奢侈品等虚假宣传图片和视频吸引他人加入传销。截止2018年10月9日,余某容、闭某成的传销活动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下线共计38671人,层级24层。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经营金额4,377,524,190元,二人在传销活动非法获利共计1,363,923,539元。其余各在案参与传销的被告人,经营金额从19亿多至10万元,非法获利从700多万元至10万元不等。另查明,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闭某成用被告人何某松的名义与他人申请成立广西某亚农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何某松在明知道闭某成转至其账户的1200万元是非法利益,仍帮助闭某成将该1200万元转账用于投资广西某亚农业有限公司。2018年10月9日,玉林市公安局的民警侦查被告人余某羽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对余某羽进行传讯时,从其身上缴获并扣押了以其婆婆吕元妹名义开办的一张桂林银行卡。因怀孕,余某羽于当天被取保候审,余某羽与吕某妹一起到桂林银行将该卡挂失,补办了该银行卡,并在2018年10月10日至12日间,陆续从该银行卡账户中转移资金共1,533,000元,该款属余某羽、余某炜经营斑美拉公司物流部收入。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余某炜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何某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投资,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余春羽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该案参与人员累计超过120人以上,金额超过250万元以上,均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10万元以上,属法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羽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该传销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余某炜、余某艺、余某羽、秦某俊、唐某山、梁某龙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飞龙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何某桦、劳某、何某、石某凡、江某华、王某、张某妙、李某莉、冉某翠、周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被司法机关传讯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桦、劳某、何某、石某凡、江某华、王某、张某妙、李某莉、冉某翠、何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情况,本院决定对劳某、何某、石某凡、江某华、王某、张某妙、李某莉、冉某翠、周某均予以减轻处罚。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法院依照刑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的判决。|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记者:钟小伶|通讯员:陈榆原标题:《涉案超43亿,近4万人参与!“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一审宣判》
广西“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一审宣判:19人获刑 涉案金额超43亿_新闻_央视网(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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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一审宣判:19人获刑 涉案金额超4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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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年08月05日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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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斑美拉”特大传销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侦查卷宗共550多卷,判决19名被告人,涉及会员3万多人,涉案金额43亿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余某容与闭某成经谋划,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斑美拉生物医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容玺”商标,推出了“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等涉传销企业。
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以上述企业为平台,以销售“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为由,建立了以加会员、拉人头、发展层级下线、限定进货量做不同等级代理、通过其上下层级购买产品获提成报酬,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
对于各层级代理商的资格,斑美拉公司规定:由高到低划分为特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普通会员五个等级。新加入者购买一套美容产品(9800元)成为普通会员,要成为特级代理商到三级代理商,须交纳1500000元至45000元不等来购买产品。斑美拉公司规定了三种获利方式:“零售利润”“批发差价”“感恩提成”。
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所领导、管理的斑美拉公司及一系列有关企业,在整个传销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其家族成员余某艺、余某羽、余某炜、秦某俊、唐某山在传销体系中负责关键部门管理,构成了家族式经营管理的斑美拉传销体系。
斑美拉公司一方面要求各级代理商利用微信夸大宣传斑美拉产品美容效果,不断展示各地招商会火爆场面,展示高级别代理商领取巨额现金回报,展示出国旅游等奖励,展示购买房产、豪车、奢侈品等虚假宣传图片和视频吸引他人加入传销。
截至2018年10月9日,余某容、闭某成的传销活动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下线共计38671人,层级24层。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经营金额43.77亿元,二人在传销活动非法获利共计13.63亿元。其余各在案参与传销的被告人,经营金额从19亿多至10万元,非法获利从700多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法院判决:
余某容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余某羽犯数罪,何某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2.7亿多元,依法没收财产约7亿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院依照刑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的判决。(总台央视记者 傅琦恩 何柏霖 沈庆 顾周鹏)
(编辑 何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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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43亿!“斑美拉”特大传销案20名主犯被起诉
涉案43亿!“斑美拉”特大传销案20名主犯被起诉
媒体:玉林晚报 2019-09-13 17:58
今年8月30日,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斑美拉”特大传销案的余某容、闭某成、何某桦等20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伍某、刘某斌、吕某香等11名从犯作出不起诉决定。(资料图) 为大量发展下线,设定“严格”营销规则 该案是近年来由玉林警方破获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传销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就多达556册,光盘71张,检察机关的公诉审查报告长达1405页,字数达581659字。 2014年12月,被告人闭某成为攫取非法利益,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共同制定好营销方式和盈利方法后,以销售“斑美拉”化妆品为由,采用拉人头的传销模式来获取非法利益。(资料图) 为了更好地管理该传销组织,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在桂林设立“斑美拉”公司办公点,并成立财务部、报单部、客服部、核账部,同时在广州市设立物流部及仓库。而为了骗取他人信任,大量发展下线,攫取非法利益,余某容、闭某成设定了“严格”的营销规则。(资料图) 首先,要求每个新人必须要有一个已加入者介绍或推荐才可以加盟“斑美拉”公司。新加盟者交钱购买“斑美拉”化妆品成为公司会员或代理商后,介绍人成为新加盟者的上线,并且这种上下线关系始终固定不变。 其次,公司根据购进“斑美拉”化妆品特定数量货物的多少由高到低划分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普通会员五个等级。加入者必须先从其介绍或推荐者手中购买一套“斑美拉”化妆品,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后,才有资格成为各级代理商。普通会员要成为特级代理商必须再一次性向公司购买500套化妆品;成为一级代理商须购买50套化妆品;成为二级代理商须购买20套化妆品;成为三级代理商须购买10套化妆品。 第三,公司规定代理商可以发展任意等级的代理商和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只能发展会员而不能发展代理商。要成为某个等级的代理商,必须像上述规定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化妆品。而二次进货时,规定特级代理商必须一次性进货100套以上,一到三级代理商的进货数量必须达到该等级进货数量要求的一半以上。 成为代理商后有三种获利方式,分别为 “零售利润”,即零售产品获取收益;“批发差价”,指低等级代理商从其上线高级代理商处进货时,高级代理商所获得的差价;“感恩提成”,指一名代理商发展或推荐比其等级高或平级的下线代理商,公司会给该代理商其下线代理商每次报单进货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感恩提成”。但是,如果三个月内无业绩即停发提成。 经营金额从200余万至最高19亿元,非法获利10万至700余万元不等 其实,看似“严格”的营销规则背后,是捆绑和强迫销售。代理商为了获取利益,就必须得不断地发展下线,通过下线购买化妆品获利。同时,为了发展下线,公司还组织各级代理商利用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夸大宣传“斑美拉”化妆品美容效果,不断展示各地招商会火爆场面,加入者领取巨额现金回报,出国旅游,购买房产、豪车等虚假宣传图片和视频,还不定期组织特辑代理商在全国各地举办“招商会”、“冲特会”、“半门槛升级”等各种活动,不断地发展传销人员。 (资料图) 截止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桦、方某波、劳某等13人发展下线多的多达19991人,少的也有40人;经营金额从200多万元至19亿多元不等;非法获利从10万元至700余万元不等。而该公司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发展下线38671人,层级24层,经营金额达43.7亿多元。余某容、闭某成两人在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利共计13.6亿多元。 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容、闭某成、何某桦等20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伍某、刘某斌、吕某香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遂对上述11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我们 图文采集: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曾霞 牟春生 见习编辑:黄虹元 责任编辑:蒋西河 往期精选▼◆◆◆◆◆点亮让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