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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叫苏南硕放机场还是无锡硕放机场?回应来了_腾讯新闻
到底叫苏南硕放机场还是无锡硕放机场?回应来了
现代快报讯(记者 尤力庭)近日,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目前该机场正在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更名准备工作,未来将以“无锡硕放机场”的表述来指代该机场。10月15日,现代快报记者与机场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表示机场并未改名,该机场在民航局的备案一直都是“无锡硕放”,机场三字码也始终都是“WUX”,机场的官方名称是“无锡硕放机场”,如果机场名称有变动,将及时对外公布。
△机场给网友的回复截图
不久前,有网友在网络上咨询苏南硕放机场的名称使用后续打算,并询问是否有更名的可能。
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发布后,机场在原有做好名称标识规范工作包括航站楼屋面的机场名称的工作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排查梳理和规范调整,并在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中统一使用“无锡硕放机场”或“硕放机场”指代本场。目前机场正按照 《办法》对接民航局相关管理单位做好更名的相关准备工作。
据悉,《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民航局首部专门针对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及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优化了机场命名规则。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法》将机场名称构成由原来的“行政区划名+机场专名”调整为“一级专名+二级专名+通名”。
其中,一级专名与所在地的市、州、盟、县、区、旗的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二级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旗、乡、镇、街道的名称,不少网友表示,按《办法》规范要求,“无锡硕放机场”更符合命名规则。
同时记者注意到,近期该机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发布消息时,对于机场名称的表述已统一为“无锡硕放机场”。
15日,现代快报记者询问机场工作人员时,对方表示机场并未改名,该机场在民航局的备案一直都是“无锡硕放”,机场三字码也始终都是“WUX”,机场的官方名称是“无锡硕放机场”,如果机场名称有变动,将及时对外公布。对于之前为何回复网友“机场准备更名”,机场未予解释。
这已经不是该机场第一次因名称起争议了。今年3月,有网友发现该机场名称在“航旅纵横”APP上显示为“无锡苏州机场”,一时间引起热议,随后又有网友晒出登机牌、机场大屏照片,均显示为“无锡苏州机场”。但随后机场方面作出回应,表示机场并未改名,机场三字码也未改动,相关APP上的名称显示也很快改了回去。
公开数据显示,今年中秋国庆假期,该机场客流量和航班架次增长明显,八天共运送旅客22.1万人次、飞机起降1666架次;日均接送旅客2.76万人次、起降208架次,分别同比增长133.1%和97.4%。作为苏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该机场承担着大量客运、货运任务,对于周边各城市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
(校对 胡涛)
新进展!苏南硕放机场开工扩建!_腾讯新闻
新进展!苏南硕放机场开工扩建!
近日,我市举行现场会: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无锡国际邮件互换局项目启动建设,DHL快递无锡口岸正式投运。
这是我市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名城、打造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先行示范区的务实之举,更是主动服务融入长三角一体化、推动苏锡协同发展的战略之举。
拓宽“空中丝路”
无锡以“四敢”责任担当全面推进
去年以来,无锡谋划实施“双联双提”五大行动,尤其聚焦做大做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打造交通枢纽名城,克服审批层级高、协调层面多、疫情形势复杂严峻等困难挑战,千方百计抓项目、攻坚克难赶进度,各项工作跑出“加速度”、重点工程按下“快进键”,为机场新一轮建设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悉,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总投资约35亿元,主要包括飞行区工程、货运站工程、供油工程等,预计2024年前完成主体工程,2025年上半年竣工投用,项目建成后可满足2030年货邮吞吐量50万吨需求,将有效提升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容量和保障能力,对无锡市打造具有全国辐射力的交通枢纽名城、稳链保供融入“双循环”发展新格局意义重大。
同时开工的无锡国际邮件互换局项目,建成后将发挥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跨境电商、商业快件“三关合一”监管功能,承接长三角区域外EMS快递包裹分拨等业务,实现国际邮件在本地直通关,促进区域跨境电商贸易裂变式增长,助力“无锡制造”更好更快走出去。
坐落于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国际空港物流中心的DHL快递无锡口岸,一期项目已正式投运,建有先进的自动分拣设备;二期项目将新建超级口岸作业仓库,进一步通达无锡市与全球主要贸易目的国家的航空货运网络,大幅提升无锡航空口岸能级,让“出海之路”更快、更稳、更远。
(来源:无锡日报/中国无锡 编辑:依依)
苏南硕放机场正式复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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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硕放机场正式复航
发布时间:2023-09-25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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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上午10时许,苏南硕放机场以“水门礼”——这项航空界的最高礼遇,为刚从广州飞抵无锡的南航波音787客机CZ3913“接风洗尘”。这标志着停航20余日的苏南硕放机场全面复航。据悉,这也是苏南硕放机场保障的首架波音787宽体客机,以后将有更多先进宽体客机降落无锡。
按下“暂停键”,需要勇气,更是底气。从9月3日停航,到24日正式恢复运营,机场短短20多天内,相继完成了跑道盖被大修、保障能力提升、站前交通改造、环境形象美化等工程项目,如国内航站楼卫生间隔断改造、航站楼隔离区地胶更换、航站楼室外钢结构防腐处理、出租车上客点雨棚建设等,让运行多年的国内航站楼焕发新活力,提升旅客出行体验,用实际行动擦亮无锡城市形象窗口。
为进一步提升机场商业服务形象,航站楼店面全面实行升级改造,新引进的茶颜悦色、星际熊、茉酸奶等知名品牌也将陆续呈现在旅客面前,为旅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此外,停车场内流向动线完成优化,场内标识标牌等也进行了标准化设置,以干净、整洁、有序的停车场环境为提升城市形象再助力;广告灯箱改造则关注设施设备的升级优化,打造更加符合机场定位、旅客服务需求、市场投放偏好的新媒体。
24日凌晨,已先后有16架客机和1架货机调机回场,执行当天的航班任务。根据计划,24日客运航班恢复195架次,达到机场停航前的92%以上,香港、澳门、大阪、首尔等航线也于昨天复航。26日,航班将恢复“满格”,服务今年国庆和中秋节叠加的8天“超级假期”的旅游出行。根据OTA数据,假期期间,北京、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昆明、西安、厦门、乌鲁木齐等城市航班较为热门,有出行计划的旅客可尽早做好安排,提前购票。
记者了解到,为了此次复航,深航、东航等航空公司还特地准备了“复航礼”。东航为其复航首班航班(9月24日MU9765无锡—重庆)的每位乘机旅客赠送一份伴手礼。9月24日—26日,无锡出港的东航幸运旅客还有机会赢取免费升舱、贵宾室休息、接送机服务三选一福利。深航则在复航期间,针对无锡部分航线推出会员里程促销活动。10月28日前,登录深圳航空App“领券中心”或深圳航空小程序“权益中心”,还可领取复航礼券。
自2004年苏南硕放机场开航以来,区域性枢纽机场建设步伐愈走愈稳,高质量发展跑出“加速度”、迈向“新高度”。今年1—8月,机场累计完成飞机起降5.1万架次,旅客吞吐量627.6万人次、货邮吞吐量7.8万吨,同比分别上涨93.5%、141.7%、13.8%;通航城市达69个,其中国内城市60个,国际(地区)城市9个,呈现客货繁荣良好发展态势。
据悉,年内,机场还将力争恢复新加坡等东南亚航线,为旅客提供更多家门口出行的选择。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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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硕放机场正式复航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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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上午10时许,苏南硕放机场以“水门礼”这项航空界最高礼遇为刚从广州飞抵无锡的南航波音787客机CZ3913“接风洗尘”,标准着停航20余日的苏南硕放机场全面复航。同时,这也是苏南硕放机场保障的首架波音787宽体客机。复航当天,苏南硕放机场国内国际客货运航线恢复至90%,下一步将陆续开通恢复新加坡、台北等客运航线,以及美洲、欧洲等全货机航线。
今年1-8月份,苏南硕放机场呈现客货繁荣良好发展态势,累计完成飞机起降5.1万架次,旅客吞吐量627.6万人次、货邮吞吐量7.8万吨,同比分别上涨93.5%、141.7%、13.8%;通航城市达69个,其中国内城市60个、国际(地区)城市9个。
随着苏南硕放机场持续快速发展,亟需提升机场综合保障能力。9月3日至23日,苏南硕放机场利用20天停航时间完成跑道盖被大修、保障能力提升、站前交通改造、环境形象美化等工程项目,于9月24日全面复航。停航期间,机场以建设“四型机场”为目标,除跑道盖被大修外,同时对航站楼、候机楼、停车场、贵宾厅和停机坪等区域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完成后,行业验收一次通过,试飞校飞顺利完成。此次改造,进一步提升了苏南硕放机场综合保障能力,有助于机场突破高质量发展瓶颈,更好的展示对外形象窗口,建设人民满意的高质量机场。
复航后的硕放机场将在高质量发展新起点上,以更高品质服务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好苏南旅客,为无锡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名城、高质量服务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贡献更大力量。
来源:交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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蹄疾步稳 无锡硕放机场奏响发展最强音-中国民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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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新闻汇总>中国机场
蹄疾步稳 无锡硕放机场奏响发展最强音
来源:《中国民航报》2022-10-18 10:24:00
机场是一座城市的门户,更是一座城市的重要名片。
筑梦、追梦、圆梦,不断做大做强,天空见证了无锡硕放机场直冲云霄的不凡航迹,见证了其一步步成长为苏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门户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典范。
当前,正值民航推进“十四五”规划和部署的《智慧民航建设路线图》关键时期。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抓好四型机场建设的关键主线,深化改扩建工程,加强机场日常运营管理,培育壮大通航市场,积极发展航空货运,完善机场物流体系,全力确保运营安全,落实落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守好城市空中门户,奏响了高质量发展的最强音。
坚守主业 厚积成势
经受大考验,实现大发展,蓄势大赶超。近年来,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坚守主业,厚积成势,机场运营规模持续扩大,各项生产指标均保持高速增长。机场客货运吞吐量峰值分别达到797.5万人次、16.3万吨,较2012年分别增长146%、95%;连续4年实现盈利,航空性收入较2015年增长118.26%。2021年,机场客货运排名在全国248个运输机场中分列第38名和第22名,客运排名创历史新高,货运量创历史纪录。
机场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程度也在不断提升。疫情发生前,无锡硕放机场累计运营16条国际和地区客运航线,2019年进出境旅客超过100万人次。国际航空货运实现跨越式发展,连通欧美的洲际货运航线相继开通,机场高峰期国际货班频次和航线数位居全省第一。
骄人的成绩离不开锚定目标、敢啃“硬骨头”的决心。围绕2025年实现客运吞吐量1500万人次和货运吞吐量30万吨的发展目标,2022年无锡硕放机场发展再提速。今年1月,无锡硕放机场无锡综保区直通货站正式挂牌成立。自此,无锡城市货站再添新引擎。6月1日,机场飞行区改扩建工程(快速脱离道项目)不停航施工全面拉开帷幕。9月16日,无锡硕放机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会召开,民航机场建设专家组及江苏省、无锡市、军方相关单位代表一致同意机场改扩建项目方案,预计年底将全面开工。
梦想成真离不开矢志奋斗、攻坚克难的恒心。为加快推进国际快递业务,机场为DHL快递公司腾出国内货库5000平方米并进行改造,作为跑道东侧专用库投运前的临时国际快件监管库使用;围绕市政府与京东集团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大力吸引京东入驻,完成京东快件中心项目建设和验收,完成进近管制航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场航班保障水平和运行能力。
作为无锡市属国有企业,机场集团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中勇挑重担、彰显担当。自疫情发生以来,机场集团党委迅速行动,严守疫情防控“空中门户”,保障防疫物资和人员的“空中通道”,畅通返工复工“空中动脉”,先后保障6家国内外航空公司58架次“客改货”包机。2021年6月,无锡硕放机场与美商宏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韩国首尔—无锡—美国安克雷奇—美国芝加哥洲际货运航线航班加密至每周3班。该航线作为当时江苏省内唯一的洲际货物空运出港通道,对提升无锡市乃至整个江苏省现代物流服务业国际化水平和区域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今年6月,一架圆通航空波音757全货机稳稳地降落在无锡硕放机场。数小时后,满载着“无锡制造”的“金翅大鹏”腾空而起,飞往日本大阪。这条无锡—大阪全货机定期航线将辐射整个无锡地区产业链、供应链、贸易链,为周边企业复工达产提供强有力的航空动力。截至9月28日,机场已保障国际全货机航班240架次,进口875.7吨,出口10015.4吨,合计10891.1吨。
系统破题 树立标杆
近年来,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破除资源保障瓶颈,直面问题、聚力攻坚,使机场运行保障能力迈上新台阶。机场二期航站楼全面投产运行,机场飞行区等级由4D提升为4E;新建8个停机位,老航站楼完成改造,国际(地区)旅客出入境流程得到优化,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实现升级;航空口岸功能不断完善,获批准进口食用水生动物、进口冰鲜水产品和进口药品口岸资质;推进管制方式改革,启用进近管制席,实施雷达管制;配合做好地铁3号线机场站开通工作,加速实现“空铁联运、无缝衔接”的美好愿景。
针对省内和周边地区多发本土聚集性疫情以及奥密克戎变异毒株的新特性,通过流程再造,机场集团健全了旅客查验、抗原采样、核酸检测、交接转运等工作程序,将18家驻场单位、92家协议单位的4600余名员工纳入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其还顶住巨大的疫情防控压力,完成了光刻胶机坪储存场地建设。与此同时,无锡硕放机场通过将国际客运航班时刻置换给国内客运航班,提高机场存量时刻资源的价值,新开无锡—北海航线,恢复无锡至桂林、九寨沟等国内旅游城市客运航线,加密至广州、成都、西安、沈阳、三亚、乌鲁木齐等城市航线航班,加大国内公商务和旅游航线开辟力度。截至目前,无锡硕放机场通往国内主要城市的航线航班已全面恢复。
立足空港强基础,创新理念保平安。机场集团多点发力、纵深推进,进一步夯实安全根基。启用RNP-AR导航程序,消除复飞安全隐患,精确引导飞机着陆;研发苍擒无人机侦测防御系统,防范“黑飞”风险;建立机坪全景系统,实现机坪整体可视化管理;建设机坪防入侵系统,筑牢声、光、振动“三位一体”联动报警的物联网围界;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无人机联动处置机制,完善机场无人机防范信息预警、查处流程;连续3年获得民航系统“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顺利通过民航华东地区安全考核……近几年,无锡硕放机场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防范能力显著增强,安全生产形势趋稳向好。
科技赋能 智慧先行
在“物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根据《智慧民航建设路线图》,坚持科技赋能以及数字化转型,提升机场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开启了智慧机场建设新篇章。
2017年,无锡硕放机场启动“新一代智慧出行”专项建设工作。借助生物识别、大数据、二维码等先进技术,机场打通了旅客出行流程中的值机、安检、登机环节,实现了国内航班全流程无纸化操作。二代身份证“一证通关”模式不仅能精准识别旅客,保障民航运行安全,还省去了纸质登机牌的打印过程,使出行更加绿色环保。2018年,机场集团自主研发的新型智慧航显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如今,智慧航显2.0也已在国内候机楼投入运行,一系列人性化的辅助信息模块简明易懂。“人脸识别+二维码”的识别模式让旅客查询更方便、指引更智能、咨询更便捷,“全自助、零接触”的操作模式更大幅提高了机场疫情防控工作效率。
快速响应服务需求,跨边界业务高效协同。机场一直朝以人为本、创新服务的方向转型,加强顶层设计,力争成为全国中小机场中的智慧标杆。2020年,无锡硕放机场停车场升级改造工程竣工。机场集团充分利用云计算的业务弹性,建成了全国首个使用云服务的机场停车系统,新增AI车牌识别、无感支付、云服务器处理等功能,实现了“无人、无感”快进快出。机场的RFID行李全流程跟踪系统建设同样走在了全国同规模机场前列。基于RFID射频技术,无锡硕放机场利用装有RFID芯片的特殊行李条,在值机、安检、分拣、装车、装机五个环节采集行李流数据,大幅降低了行李少运、错运概率,提升了旅客行李托运体验。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服务质量。2019年,机场实现3家运营商5G全覆盖,成为江苏省内首个实现5G室内分布技术覆盖的国际机场。坚实的网络基础为5G场景应用提供了更好的赛道。2021年,无锡硕放机场携大批智慧化成果在2021年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上亮相。“物联网+数字平台”的设计,向广大参会观众展现了“智联万物,数领未来”的民航前景,探索了智慧机场生产运行智慧化、数字化协同管理新道路。
窥一隅而知一城。对乘坐飞机抵达无锡硕放机场的旅客而言,这里不只是旅途中的暂留地,更承载着他们对无锡的第一印象。作为综合交通枢纽的“优等生”,无锡硕放机场不断擦亮最美机场名片。今年上半年,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达90%,ACI测评提升至4.57分,一线服务意识明显增强。6月29日,机场在2021年中国民用机场服务质量评价中获得200万~1000万量级“服务质量优秀机场”荣誉称号。
聚力发展,未来可期。下一阶段,无锡硕放机场将统筹部署、精心组织,坚持以“项目早启动、手续提速度、扭住项目干”为目标,全力以赴推进机场改扩建工程,扎实做好新航站楼、交通换乘中心、跑道扩容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跑道东侧货运区项目早日开工建设,为区域性枢纽机场发展蓄势赋能。(《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胡夕姮 通讯员张午珺)
责任编辑:zha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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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A:WUX
ICAO:ZSWX
等级:4E
海拔:5米
性质:军民合用
跑道数量:1
最大跑道长度:3200
经度:120°25′27″E
纬度:31°29′31″N
电话:0510-96889788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空港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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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2017,现行有效版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输机场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输机场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运输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章 通用航空 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航空发展,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输机场的运营、管理、服务和安全环境保护,通用航空有关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民用航空的安全、标准、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民用航空发展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规范、统筹协调、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军民融合、服务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省民用航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民用航空发展政策、发展资源,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促进民用航空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民用航空发展的组织、协调和跨区域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机场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省民用航空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运输机场地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授权查处运输机场地区有关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全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编制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等规划,将其纳入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 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依据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发展规划。 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依法投资民用航空。 对在民用航空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运输机场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手续。 运输机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绿色建筑发展要求,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者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省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驻场单位和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应当建设完善旅客服务、航空货运集散、公共交通、油料供应以及航空器维修保障等配套基础设施。 运输机场地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地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防汛等配套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保证运输机场地区内外基础设施的衔接。 第三章 运输机场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输机场实施运营管理,提供相关运输机场服务,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制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监督。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遵守运输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协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运输机场运营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输机场正常有序运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机场服务规范,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驾驶车辆进入运输机场地区的,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运输机场管理秩序,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运输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运输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投入,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运输机场安全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公安机关负责对运输机场的公共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驻场单位在运输机场地区划定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 进入运输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以及其他设备,应当凭运输机场控制区有效通行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并遵守控制区活动准则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随意穿越航空器停机位、跑道、滑行道;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 (四)攀(钻)越、损毁运输机场防护围栏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五)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 (六)在机场控制区内驾驶车辆进行教练活动; (七)冲击或者堵塞安检、登机等通道; (八)不听劝阻在航空器、机坪或者廊桥内滞留,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九)制造混乱以及扰乱运输机场秩序等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运输机场候机楼信息显示屏、广播以及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旅客、货主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实时到达和出发时间、进出运输机场公共交通班次、配套服务设施指南等信息。 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航空运输期间造成旅客、行李或者货物损失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各自建立航班运行保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保障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原因及补救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有关驻场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以及给予旅客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驻场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并向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二)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烟尘、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六)在公共场地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七)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八)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公用照明等公共设施; (九)在机场控制区外的道路、场地上晾晒谷物; (十)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运输机场地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开展募捐活动,拍摄影视片,或者举办展销会、促销会、文娱、体育等活动,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运输机场地区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零售、餐饮等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价格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运输机场地区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输机场地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将运输机场公共信息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运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 第四章 运输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净空保护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要求告知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不符合运输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五)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或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机、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设置影响运输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运输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运输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运输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不得影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运输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运输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修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控制。 确需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第五章 通用航空 第三十五条 从事通用航空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验收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用机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通用机场的安全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通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从事影响通用机场安全运营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处理、解决通用航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通用航空配套场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防汛等公共基础设施和专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投入,支持通用机场建设,优化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推动通用航空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对通用机场建设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有关申请文件,向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国家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重点交通枢纽等,按照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 新建前款所列场地设施的,可以按照通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预留直升机起降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医疗救护等公益类通用航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加强经费保障;支持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农业、林业、工业、环境监测等生产类通用航空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通用航空单位拓展公务飞行、航空游览、飞行培训、私人飞行、通航短途运输等消费类通用航空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航空单位纳入所在地应急救援体系,组织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日常训练。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调用通用航空单位参与应急救援,通用航空单位应当服从调用。 对参与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日常训练的通用航空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配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编制通用航空服务站布局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加大通用航空服务站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按照职责权限协调管理通用航空服务站的建设与运营,推进地方建设的通用航空服务站纳入民航空管行业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 通用航空服务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与通用航空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通用航空服务站应当加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监测,对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对空防、地面安全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体育、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未经批准擅自飞行、超执照等级飞行、超空域范围飞行等扰乱空中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飞行安全和地面重要目标安全。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民用无人机、滑翔机、动力伞、飞艇、热气球、航空模型等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的升空、飞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资源优化、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部门工作协调,引导区域内机场、航空运输企业资源整合,形成民用航空发展合力。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空域使用、航线开辟、航班时刻安排、机场改扩建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全省民用航空事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大机场建设、航线培育、通用航空发展、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采取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发展的政策措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享受国家和地方扶持民用航空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发展实际,设立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培育民用航空发展。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鼓励、支持机场管理机构合理利用运输机场资源,引进基地航空公司,开拓本区域航空市场,推进航线开辟和航班加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基地航空公司所需用地指标、上缴税费等,在国家相关政策范围内给予政策优惠。 第四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省民用航空发展的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对民用航空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机场管理机构、基地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对运输机场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当综合考核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机场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强机场集疏运道路、公共停车场建设,完善与运输机场相配套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客运班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运输服务,实现航空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支持有条件的运输机场规划建设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 第五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应用,加大信息化与民用航空融合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智慧机场建设,提高民用机场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 鼓励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民用航空发展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对民用航空发展进行投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用航空器制造、维修、购租以及机场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第五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航空产业。鼓励优先发展围绕机场配套和依托民用航空资源的航空维修、航空配餐、航空金融、航空物流、航空旅游等服务业和高附加值制造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发展与本地区经济联系紧密的航空产业,发挥航空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五十五条 支持航空货运中心建设,加快航空物流发展。鼓励机场管理机构加强与航空物流、邮政、电子商务等企业的合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对开通国际和地区业务的运输机场采取通关便利措施,提高通关效率,缩短通关时间,为航空物流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 省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民用航空发展需要,制定推动民用航空发展的人才培养政策措施,重点加强飞行、空管、机务、管理、物流等民用航空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合作办学,扩大民用航空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优化培养模式,提高教学水平,加快民用航空急需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社、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民用航空人才需求,支持民用航空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引进。 第五十七条 鼓励设立民用航空相关行业协会。民用航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标准制定、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企业合作、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并依法提供相关服务,维护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鼓励中介机构围绕民用航空发展,开展技术交易、航空物流、会展交流、项目管理、培训教育、人才引进等服务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除本条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外,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行为,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运输机场地区进行行政执法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用有利于维护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的执法方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履行执法职责的机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机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净空保护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不及时查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 (三)不依照职责查处违法飞行行为的; (四)挪用、侵占、截留民用航空相关发展资金或者补贴、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场是指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二)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三)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 (四)驻场单位是指在运输机场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五)运输机场地区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已经征地使用的机场专用区域。 (六)运输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拣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运输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八)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设置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运输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九)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历年旅客吞吐量
历年货邮吞吐量
历年起降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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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详情
苏南硕放国际机场(IATA代码:WUX,ICAO代码:ZSWX,原名:无锡硕放机场。)2010年11月由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和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无锡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是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控股的下属子企业。机场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高新区硕放街道,西距离无锡市区16公里、无锡新区2公里,东距苏州市区20公里、苏州新区5公里。离沪宁城际高铁无锡新区站2700米;在跑道东北端1.65公里处连接沪宁高速公路。机场客运航站楼12万平方米,飞行跑道长3200米,宽50米,飞行区等级为4E,目前是设计年旅客吞吐量1000-2000万人次的枢纽型国际空港,可直飞东京、大阪、首尔、济州、曼谷、新加坡、暹粒、台北、香港、澳门等国际(地区)城市。2013年旅客吞吐量为359万人次。苏南硕放国际机场位于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东南部,西北距无锡市区16公里,离无锡新区2公里、东南距苏州市区20公里,离苏州新区5公里。在机场西南约3公里处设有沪宁铁路无锡新区站,东北端1.65公里处则有沪宁高速公路通过。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是江苏省第二大机场,也是江苏全省9个机场中除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外唯一一个盈利的机场。[1]机场目前有两个航站楼、23个登机口(T1航站楼1-12,T2航站楼13-23)、25个停机位,飞行跑道长3200米,机场飞行区等级为4E。
Copyright 2020 © ChinaAirport Data.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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